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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万人迷大叔”——吴秀波与木木之间的风花雪月之事,再次登上了娱乐版、社会版等头条,掀起了新一轮公众讨论的热潮。波叔老婆何振亚的声明,在引发热议的同时,不禁也让我对在这件事情中,波叔老婆的权益如何保障进行了思考。要回答这个问题,又不禁让我想起了两年前,某著名经济学家和小三的房事大战,闹得沸沸扬扬,吸引眼球的主要就是“郎教授携前妻讨回送小三房款,并使其负债900万!”虽然其中有几个版本,但主要情节都一致,只是细节有所差异。据笔者所知,经过几轮诉讼,房款郎教授确实讨回了,但缪女士被负债的900万的案件,经二审判决缪女士胜诉后,目前还在再审中。

类似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万一有一天不幸变成了当事人,妻子若要离婚,也该先把老公送出去的财产拿回来,然后再离婚,这样可以分得更多的财产,不能让小三既得人还得财。郎教授是自己反悔了,联合了前妻进行追讨,万人迷大叔如果想要回,按照目前的形势判断,郎教授给他指的这条路,应该会比郎教授走得更顺。

但一般情况下丈夫往往站小三那边,孤单一人的妻子一方,该方法行得通吗?笔者借助最高法院民一庭发表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原配)与程某男系夫妻关系。程某男与冯某女(小三)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男给冯某女20万元现金购买登记在冯某女名下轿车一辆。同年6月,程某男花费53余万元购买A小区住房一套。次年4月,程某男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女,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女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冯某女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共向程某男索要资金30余万元。2005年7月2日,冯某女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男赠与冯某女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女返还304.90万元、轿车及住房,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女与程某男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男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男未经李某女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女,侵害了李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女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女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女。据此判决:(一)冯某女向李某女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男承担;(二)冯某女向李某女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女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男向冯某女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女向程某男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女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男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女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女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男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男赠与给冯某女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男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女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三、 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程某男赠与小三的财物金额,小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以下,而本身程某男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在可以独立处分范围内,故虽然程某男和冯某女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赠与行为并不必然损害李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赠与有效,且车辆房产已经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冯某女不用返还财物。即使程某男侵犯了李某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男对李某女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女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程某男和冯某女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冯某女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程某男赠与给冯某女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男与李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男未征得李某女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冯某女,侵犯了李某女的财产权,冯某女应当全部返还。

四、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某男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女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女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程某男赠与冯某女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女同意赠与冯某女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女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冯某女明知程某男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男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男赠与冯某女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那么,本案中,为何法院最终判决冯某女返还购房款而不是房屋呢?诉争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之后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女且登记在冯某女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男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时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冯某女向李某女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房屋当时是以5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呈大幅度增长,从不应让有主要过错的程某男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女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的价格,而不是判令将房屋实物返还。如果判令冯某女返还诉争房屋,程某男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亦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笔者观点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及该庭法官在:《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38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页);《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4页。);吴晓芳《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第70-76页)中均保持一致意见,即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财产应全部返还”的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更能体现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

至于具体到个案中,返还的财产到底是何种形式,要视案情而定,最典型的是赠送现金,而用这个现金买了房子,则只能返还现金;如果直接赠送房子,可以要求返还房子,但若该房子又被小三出售给了善意第三人,则只能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


注:1.本文第一至四部分,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4页)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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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9-01-21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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