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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察抓走, 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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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免会出现有人因涉嫌刑事案件
被公安机关带走的情况
作为亲人、朋友,或是吃瓜群众
我们都难免焦虑
被带走了会怎样?要面临什么?
别着急,就让芗检君来为你一一解答!
01
问:被公安抓走后,是否就没人知道某某某因何事被抓了?
答:不会。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解析及相关法条(可以下拉哦)
解析:
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24小时内家属会接到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某某某因涉嫌何罪已经被刑事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02
问:刑事案件立案后“私了”能销案吗?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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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立案后,双方“私了”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而言是无效的,撤销案件只能由侦查机关作出决定。但对于以后的法院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虽然不能销案,但能减轻刑罚,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能争取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03
问:立案后能花钱销案,是真的吗?
答:当然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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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类案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办案系统一经录入立案,撤销案件不可能通过找关系就能够成功,与其如此“病急乱投医”,不如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举一个真实案例2012年9月,北京市大兴区李丰因涉嫌诈骗罪被网上追逃,其四处找关系妄图“撤销追逃”。几经辗转,李丰的妻子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顾士立。顾士立谎称自己是领导秘书,能够帮助撤销网上追逃,可以把案子撤掉,骗取刘某近14万元。2013年7月3日,李丰被警方抓获,7月26日被取保候审。次日,刘某给顾士立打电话问及办理情况,对方称“你老公即将被释放”。此时刘某才意识到被骗并报警。2014年6月,顾士立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04
问:被刑事拘留后会被无期限不明不白被关很久吗?
答:当然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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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般的案件在拘留后14天内,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37天内就能知道是否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05
问:被逮捕后是不是就不能取保出来了?
答:符合条件就能取保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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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逮捕后,检察院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类似轻伤害案件及非暴力的侵财案件等,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化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06
问: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没有被羁押,是否就案件终结,可以自由了?
答:案件没有处理结果,不能放飞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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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并非是案件已经终结,在此期间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及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知就必须配合司法机关,否则可能再次被拘留。现实中很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误以为案件已经处理完毕,私自离开居住地,换掉手机号码,被上网追逃,被抓后才如梦初醒,原本只需判处缓刑最后被判处实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07
问:案件的处理什么时候才算真正完结?
答: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这起案件才算真正地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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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碰到刑事案件算是摊上大事儿了,不免会手忙脚乱,有时“病急乱投医”甚至会被骗,芗检君希望通过上述问答的方式能够让大家避免陷入刑事案件的常见误区。
当然,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才是正确选择!
来源:芗城检察 漳州检察首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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