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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这笔钱妻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诸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张先生与郑女士开始不正当交往,且频繁发生金钱往来。据查,张先生向郑女士发送有特定含义如“520”“1314”的微信红包665次,共计6万余元,截至2022年5月,张先生累计向郑女士转账50余万元。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形后,将郑女士诉至诸城法院,请求确认张先生与郑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郑女士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已婚状态下,与婚外异性第三人郑女士确立了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郑女士,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郑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全额返还。故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赠与郑女士50余万元的行为无效,郑女士向李女士返还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一方的赠与处分行为无效。因此,丈夫对情人花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且全额追回。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郑女士作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不仅受到了道德舆论的谴责,更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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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丈夫给情人转账5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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