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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要感情伤钱 分手要钱伤感情
“谈钱伤感情”,但分手后,曾经的甜蜜如何“结算”。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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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男)和被告王某(女)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2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21年4月恋爱关系破裂。在此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大额转账,并为其购买珠宝首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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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自己以与张某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这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解除条件成就,且因在张某身上花费巨大导致自己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张某应当返还相关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某认为李某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一般性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行为已经完成,并不存在解除的条件。
审理过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上述赠与行为属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原告欲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赠与物。经案件承办法官调解,最终双方就返还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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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方的获益是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转账是否以结婚或者发展恋情为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存在相当大的举证难度。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出借方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原告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则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赠 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但无偿也可以附条件,例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通常情况下,情侣间因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对簿公堂时,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如“520”、“1314”等),根据生活经验来说,属于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在赠与人已经实际履行完赠与行为后,其不享有撤销权,故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出借方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转账记录也未备注为“借款”时,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是,法院也会结合转账金额、支付情景、转账频率、双方的感情基础、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以酌定的金额为界限来区分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要返还。
法官提示: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转账时对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恋爱要感情伤钱 分手要钱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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