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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2年,丈夫给第三者转账80余万,法院判了!
来源:宜春法院
转自: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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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
躲过三年之痛
捱过七年之痒
却挡不住有人偷偷变心
走过10年婚姻的小婷
本以为家庭幸福美满
却发现丈夫出轨
甚至对情人一掷千金
在不到2年的时间
给情人转账80余万
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日前,上高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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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2年,丈夫给第三者转账80余万音频:00:0002:51
基本案情
小婷(化名)与大勇(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8年10月起开始与情人小美(化名)发生多次金钱往来,至2020年7月大勇与小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止,大勇共转给小美336笔款项,合计金额达80多万元;小美转给大勇97笔款项,合计金额近30万元。随后,小婷将小美告上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大勇给的财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大勇给第三者的财物,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要求她全数返还。
我和大勇是恋爱关系,这钱是与大勇正常的金钱往来和赠与,凭什么要我还?
法院裁决
法官认为大勇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原告小婷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赠给他人,事后也未经小婷确认,被告小美取得50多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大勇转给被告小美50多万,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大勇未与原告小婷协商一致而处分,属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小美获得上述财产无合法依据,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二、本案中被告小美辩称其与大勇为恋爱关系,但大勇与被告小美年龄相差悬殊、大勇多次转账、原告小婷与大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勇便与被告小美“恋爱”等事实均证明被告小美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非“善意”当事人,大勇转账给被告小美50多万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的不对等财产权利转移,损害了原告小婷利益,应认定为无效,予以返还。
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和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大勇转账给被告小美50多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小美所得上述财产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文中的小婷、大勇、小美
皆为化名)
法官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还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终还会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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