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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小三”赠与的财产,离婚后原配妻子能否要回?
婚姻存续期间,遇到夫妻一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离婚后“原配”能否向“小三”主张返还,返还比例如何认定?今天,大家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案件回顾
小红与小田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8年,小田与小晶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小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晶转款共计100137.29元,小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田转账共计2208.21元。双方的转账留言包含“秋天的第一杯奶茶”“生日快乐宝贝”“情人节快乐”“爱你,老公”等。小红发现丈夫小田的婚外情后于2020年10月与小田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小红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小田的转账行为,在2022年2月17日将小田、小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田和小晶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小晶返还财产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小红与小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田与小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未经小红同意的情况下,小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小晶无偿赠与金钱共计100137.29元,该款项因无证据证明系小田个人财产,故应认定为小红与小田的夫妻共同财产,小田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原告提供的小田与小晶之间录音内容可知,小晶系在明知小田已婚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小晶辩称其并不知道小田已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在未经小红同意的情况下,小田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侵害了小红的个人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法院确认小田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与小晶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受赠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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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红与小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田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情人小晶100137.29元,小田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其配偶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田的行为也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仅侵害了小红的个人合法权益,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赠与无效。小晶明知小田已婚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男方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婚内出轨不仅伤害配偶的感情,更会引起家庭的动荡,对子女、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家庭观、价值观,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小三”赠与的财产,离婚后原配妻子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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