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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法院:【热点追踪】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吗?
近日,“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吗?”的话题出现在微博热搜。
江苏南京,丈夫隐瞒妻子给一名异性多次转账,金额达50余万元,经取证,明确属于赠与性质的财产共16万元,妻子有权要回吗?
徐女士发现丈夫黄先生长时间与赵女士联系,多次给对方发“520”“1314”等数额的红包,并附言“老婆”“宝贝”等字眼。为此,丈夫负债累累,甚至将车子和房子抵押。黄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与赵某进行不正当异性往来,擅自将与徐某共有财产赠与给赵某,违反了善良风俗,严重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利。赵某在明知黄某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黄某进行了两年多不正当异性往来,破坏了徐某的家庭关系,最终法院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应当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给徐某,因此,赵某应当向徐某返还账款人民币152778.35元。
01
“他的钱有我的一半,凭什么给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赵某一方认为,黄某的赠予属于家事代理行为?”
关于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 | 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永登县法院:【热点追踪】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有权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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