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报关公司为什么没定走私?
问:我们公司 因涉嫌走私被海关调查,在调查走私案件过程中,海关发现我们公司有几票EXW贸易方式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成了CIF贸易方式,导致漏报了部分运保费。这几票货物是由于我们公司员工疏忽造成的,并非我们公司故意偷逃税款,这部分漏报运保费而产生的少缴税款不会也认定为走私吧?
答:根据贵司表述,漏报运保费而产生的税款少缴应该不会被认定为走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综合上述,走私的要件之一在于主观故意,贵司由于疏忽报错贸易方式、漏缴运保费而导致少缴税款,不具备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当认定为走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司上述漏报运保费的行为影响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在扣冷冻食品、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虚假报关单证资料、装载清单、订货合同、销货清单、交易记录、海关查验记录、商品归类证明、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物流公司明知货柜装载的冷冻食品出口需提交许可证,为非法牟利,以玻璃碗、塑料杯、铁杯架为品名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资料提供给某进出口公司报关。某物流公司以瞒报、伪报品名方式,逃避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受托实施报关的主体,不具有逃避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作为专业报关主体,未核实装载货物真实情况,导致发生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对于海霸王丸子、虹业鸭子、鸡爪等出口需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当事人某物流公司、某进出口公司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将以上货物申报为玻璃碗、塑料杯、铁杯架等货物,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
对于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J海关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货物(冻乌鸡、冻牛肉粒、冻鸡肉、冻德通老鸡、冻清远鸡、冻牛小排、冻扬州猪肉)。对于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J海关决定科处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3万元,决定科处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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