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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春晖工程
施工阶段现场管理办法
依据本项目所签施工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定,结合本工程单体面积大、专业系统多、结构复杂、相对协调难度大、工期紧、质量要求高等特点,特制定施工阶段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本现场管理办法是监理对承包人进行施工过程的管理,包括开工前的管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进度计划管理;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组织机构的管理;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投资和索赔管理;现场和环境保护管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1.2对承包人管理的手段主要采用鼓励、奖励、警告、罚款、反映到建设主管部门(如建设局、建设厅)列入黑名单、列入不良记录等办法。
1.3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监理公司和业主。
第二章 开工前的管理办法
2.1承包人要按约定报送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不按时报送审批不准施工。擅自施工的罚款5000元。
2.2承包人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要及时组织开工,组织不力、开工迟缓、不在规定时间开工的每延迟一天处罚5000元。
2.3不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临建设施的每延迟一天处罚5000元。
2.4在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把项目经理部建立起来。否则每延迟一天处罚5000元。
第三章 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生产办法
3.1承包人必须根据投标承诺建立由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和各级质检人员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组成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员、计划员、施工员、预算员、测量员、试验员、资料员、安全员等按投标文件人员配备,无质量保证体系的处罚20000元。无相应质量管理办法的处罚20000元。
3.2承包人的质保体系、人员应相对稳定,未经业主和监理同意不得随意更换,质检人员与生产人员必须分开,独立工作,不得有兼职,否则每人处罚2000元/次。
3.3承包人项目部主要人员离开工地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必须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允许后方可离开工地。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须签署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并申报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报业主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脱岗,按照脱岗时间进行处罚,按1000元/人天。
3.4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每月必须按合同约定保障住工地的时间,并能保证正常的通讯联系(手机或电话能联系上),否则处罚500元/次。
3.5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必须有对应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并有一定的工作经历,认真负责,熟知并能掌握技术规范,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对工作不胜任者,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商定有权要求调换人员。
3.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及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每道工序都应制定详细合理的操作规程,并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保存有关记录,监理随时检查,发现没有相关资料的处罚5000元。
3.7每道施工工序承包人要认真履行自检程序,若发现承包人没有自检或自检不认真,无自检记录等内容,就报送驻地监理验收的处罚3000元。没有检查就私自隐蔽,不执行报验程序的处罚10000元,并责令其返工。对隐蔽工程,质检、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全过程旁站,签认原始记录,不合格必须返工。
3.8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时,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对业主或监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存有异议时,应耐心解释,取得一致意见。不得强词夺理,拒不执行。严禁对检查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攻击,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0元罚款,性质恶劣的清出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9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必须满足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监理会同业主对工程实体按分部工程进行检查、评定。对于工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监理根据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处到5000元/处的处罚。如果分部工程评定低于要求标准的处罚30000元。并责令返工整修至合同规定的标准。
3.10对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除无偿返工至符合设计要求并对延误工期采取纠偏措施外,同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3.11承包人严禁偷工减料、严禁以次充好,严禁隐瞒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凡被业主和监理查处或承包人被举报并经核查真实的处罚50000元。并返工处理。
3.12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设立安全检查人员,安全员的数量按相关规定配备,安全人员要持证上岗,否则罚款2000元/人次,并限期整改。
3.13承包人的生产区、生活区、库房、变电房、拌和站、木材加工厂、预制场等地点,必须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设施,满足本场地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5000元,并责令其继续整改。
3.14对钢材加工、拌和站、起重、升降电梯等设备,必须做到有专人操作,持证上岗,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如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处罚2000元/人次。
3.15承包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吊装等工作时必须有防护措施,不得违规操作,无可靠防护措施的处罚5000元/次。构件、材料存放时必须考虑安全措施,避免沉陷、倾斜、挤压。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器具,发现有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等现象进入施工区的处罚50元/人。
3.16承包人不得隐瞒安全事故,对出现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监理、业主。重大问题要向主管部门汇报,有瞒报或迟报的处罚5000元。
3.1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范编制安全目标和安全计划,每道工序都应制定详细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严格的安全标准,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有关记录,监理随时检查。发现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检查记录的处罚5000元。
第四章 进度计划管理办法
4.1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同时编制相应的劳动力组织、材料供应、设备进场计划,并报送监理部审核批准。
4.2督促承包人编写每月详细的进度计划,以总进度计划编制为依据,编写内容包括:1、完成的内容(形象进度)。2、需要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物资条件。3、需要完成的产值、工程量等具体内容。
4.3承包人要在每月的 25日前报送下月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形象进度和产值)。包括电子版、报送给监理部,不按时报送的处罚3000元。
4.4月进度计划完不成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纠偏措施报监理和业主同意后予以实施,否则罚款2000元。
4.5对于进度滞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影响因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书面警告,承包商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且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或承包商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完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情况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商。监理可按实际影响天数根据合同有关工期约定条款对承包商进行经济处罚。
4.6督促承包人必须科学安排施工程序。合理划分工序,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基础、主体、装饰、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必须做到均衡、合理、连续流水施工、避免违反规定,影响工程进度。
4.7督促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对施工计划及时调整、优化及时纠正偏差,并坚持生产例会制度。对机械、设备、人员进行合理安排,提高工效和机械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前松后紧”的做法,避免因后期抢工对工程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4.8每月计划的完成情况要每周检查一次,如果在某一施工阶段出现不利情况甚至需要每天检查一次。
4.9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信息措施、督促承包单位完成所制定的目标。
第五章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组织机构的管理办法
5.1督促承包人根据投标承诺和承接项目的技术水平选配强有力的项目经理部班子、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人的资质,业绩必须满足合同规定,达不到规定的,监理和业主有权要求项目部调换。
5.2督促承包人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施工场地布局合理,各职能部门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有关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5.3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中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和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保证常住施工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承包人的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没按投标书中承诺及合同约定进场,监理工程师应就此情况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商。业主可根据合同约定给予每人每天5000元的经济处罚;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背离严重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5.4督促承包人在进场前应对其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及安全培训及应知应会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应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对无证作业一经发现除每人次处罚2000元外,且不得继续从事该工种。
5.5督促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九大员,即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计划员、预算员、试验员、资料员、测量员,对这些人员监理要现场对技术、质量等问题进行询问,以考核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达不到要求的要求承包人调整。
第六章 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管理办法
6.1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人员编写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各分项工程和重要工序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对特殊施工工艺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6.2督促承包人按批准的方案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工艺要求做法必须满足质量的要求。改变方案的,要事先征得总监的同意,改变方案已擅自施工的处罚10000元,同时由监理部邀请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论证,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条件进行返工。
6.3在季节性施工时,应制定详细的季节性施工措施,必须在夜间施工的应有夜间施工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6.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创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在确保内在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外观质量,施工中的质量通病要有防治措施。
6.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方可进场;按规定需作复试的材料,必须复试;取样应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必须按监理现场见证取样规定执行,以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对未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拒绝签认并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对不能按期退场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将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无条件返工外并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材料试验取样必须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并及时填写见证取样单,凡发现试验取样未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的,除取样无效需另作试验外,每组罚款500元。
6.6对无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或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已施工的部位进行拆除,且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不按配合比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0~50000元。现场砼、沙浆搅拌应严格计量,计量器具要有合格证明,发现没有计量的,每次罚款1000元。
6.7进场的材料与清单必须相符。(1)监理工程师检查到场材料的实际情况与所要求的材料在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生产厂家与商标等方面是否相符。(2)检查产品的生产编号或批号、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与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相符。(3)与样品是否相符。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的资料或退货。
6.8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1)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2)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试验报告、合格证等都必须盖有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的红章并标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和产品编号。
6.9施工现场不能存放与本工程无关或不合格的材料。
6.10工程上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都必须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11所有进入现场的原材料与提交的资料在规格、型号、品种、编号上必须一致。
6.12不同种类、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型号、不同批号的材料必须分别堆放,界限清晰,并有专人管理,避免使用时造成混乱,便于追踪工程质量,对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也有很大帮助。
6.13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在材料使用过程中,按规定的内容、频率、方法进行见证取样,当料源发生变化时应加大检验频率。
6.14督促承包人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来进行检验,材料取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检。
6.15督促承包人对各种材料必须妥善保管,露天存放时要有防雨措施,对集中存放的材料要设立标志牌,标出名称、规格、产地、用于哪些工程部位。上述内容标示不全或错误的处罚1000元。
6.16承包人在材料使用上严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如出现报送样品质量与实际严重不符,给工程造成不可弥补缺陷的,除修整至符合设计要求外同时处罚10000元。
6.17工程上所需的材料,要满足本工程进度的需求,不能因为材料原因影响施工进度。
6.18督促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展情况,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性能和数量必须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要求。并建立机械设备台帐。
6.19督促承包人对所用机械、设备应根据使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校验、建立相应的台帐,对于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经监理同意不得调离工地。
第七章 合同管理办法
7.1业主、承包人、监理三方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合同认真领会,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合同条款。
7.2严格执行报验程序。自觉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对各项工程必须执行开工审批制度。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工艺、材料等发生变化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
7.3承包人把各种施工记录、图纸、规范、报表、来往信函等均应视为合同管理的对象,要求做到系统、规范、齐全、有专人负责保管。各种质量记录必须真实有效,手续齐备,接受检查时应出示原件,不得事后追记。
7.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揽的工程违规分包和非法转包,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认真考察其资质,人员技能情况,并报监理同意,上报业主同意。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培训,技术交底。并对分包人的施工承担全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分包人施工时应有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处罚2000元/次。
7.5承包人对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各种通知、指令等,必须及时回复,不得推诿,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改进,否则罚款1000元。
7.6对工程变更、计量申报、索赔申请,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执行,提交的有关申请报告必须做到事实充分、资料齐全、计量准确。
7.7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量、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必须按监理、业主的规定据实申报,不得与他人串通,采取虚假手段虚报计量、提供虚假报表、损害业主利益,如经业主和监理查实或被举报查实有以上虚假行为的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7.8对承包人在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被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警告或发出书面通知二次仍无改进则监理对承包人行为进行20000元/次处罚。
7.9无原因没有认真落实会议纪要内容的处罚5000元/条次。
第八章 工程投资和费用索赔管理
8.1严格控制投资,把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尽量减少变更。
8.2对发生的索赔正确对待及时处理。
8.3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8.4根据施工阶段最易突破工程费用的方面,如:设计变更、现场洽商签证、材料代用、完成的工程量申报不实、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和追加预算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8.5要坚持合理、公正、科学的原则处理由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地洽商和其它签证等引起的费用增减。
8.6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九章 现场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1督促承包人做到省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
9.2承包人的施工区,要保持道路平整、晴雨畅通。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整洁、有序,每天要有专人打扫。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门楼标识。
9.3现场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各结构施工点现场必须统一设立标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施工、监理人员、主要技术指标,施工期限等内容。
9.4厕所、路面有专人打扫干净。施工料场硬化并按不同规格隔离堆放。
9.5现场材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施工设备必须有序停放。废料、废渣等建筑垃圾,必须当天运出施工现场,集中处置,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阻塞道路及河道。生活区的污水,必须集中排放。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按要求处理。
9.6各种砼、砂浆拌和站,必须设立配合比标志牌,必须采用重量计量,计量设备必须保持完好。
9.7施工现场应当采用砖砌体成硬质材料设置围档,进行封闭施工。主干道周边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并做到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9.8工地周围应留三分之一以上面积喷绘、粉刷公益性广告,工地现场采取扬尘污染控制设施。
9.10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企业标志、工程概况、建筑物效果图、门卫及门卫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佩戴工作卡,戴安全帽。
9.11施工现场大门处挂设标志牌、宣传栏、黑板报,相应部位挂设安全标语。
9.12工地所有车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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