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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管理,保证管理干部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一)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公司办劳人室负责编制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
(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公司发展壮大的需要,必须首先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推荐人员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管理人才的培养步伐。
(四)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五)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人力资源工作)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各分管领导、公司办分管人力资源的副主任、财务科科长等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劳人室,是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公司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现有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的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公司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管理干部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公司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
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提高送培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
(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公司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
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
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
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
(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食宿费等一律自费。
(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学历认证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
(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第十三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公司内予以承认。
(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经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公司认证后,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中央党校、市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
(三)经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
(一)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认证。
(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公司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报公司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
(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
(三)在校学习成绩表。
(四)毕业生登记表。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公司不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