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宣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宣威市南门街片区(A、B、D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及附着物、公共设施等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
宣威市南门街片区(A、B、D地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老院)西侧,南至东门街接西门街至人民街北侧并沿人民街西侧接大沙坝商业城南侧,西至大沙坝商业城东侧,北至建设街(区域内名人故居、部分办公用房除外)(详见附件)。
三、征收内容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及附着物、公共设施等。
四、征收主体
宣威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宣威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联系电话0874—7168566)。
六、征收实施单位
丰华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74—7167272)
宛水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874—7255355)
七、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八、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
九、补偿协议签约奖励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确定之日起60日内。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工作监督部门
宣威市纪委市监委(联系电话:0874—7162294)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门街片区(A、B、D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宣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本篇来源: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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