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年多的时间里总局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分批次报道查处案例,其中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查处案例不在少数,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也比较大,最近有网友就针对《特种设备 安全法》第84条涉及范围,于市场监管总局留言板块发问: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个别条款的理解
留言日期:2022-08-29
总局领导好:
1.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仅指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是也包括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因资料保管等原因,个别在用的特种设备未能提供原始的 安装、设计资料等,导致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这类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实际操作中,未办理登记难以实施定期检验),是否也适用第84条规定?
2.第23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78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1)所有特种设备的修理是否都需要办理施工告知,一般修理也需要办理告知?(2)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委托资质单位实施是否可以?(3)使用单位让施工单位办理告知,施工单位不办理怎么?(4)未办理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会对使用单位产生什么影响?
谢谢!
回复: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对应的是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程序在办理使用登记之前。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1)您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规定,特种设备在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告知。(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规定,……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3)您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该问题。(4)您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