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杨某幼时父母离异,随父亲杨某政生活,不久,父亲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杨某随母亲刘某某生活,但母亲染上吸毒,于2018年3月被强制戒毒。随后,杨某与叔叔杨某平在农村生活一段时间后流浪至昆明市区,无人看管和教育。2018年6月27日,朋友牟某因要过生日急需用钱,遂邀约杨某一同骑摩托到昆明市区抢夺他人手机,杨某负责骑车,牟某负责抢夺,当日抢得手机3部(后经价格鉴定,涉案财产价值为7400元)。案发当日,杨某年龄不详。2018年6月28日,盘龙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8年7月4日,杨某在官渡区一家电脑屋被抓获,到案后杨某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杨某无身份证和户口等信息,公安机关不能确定其准确年龄,2018年7月30日,盘龙公安分局对杨某左手部拍摄X线片,于2018年7月31日委托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所摄X线片对杨某进行活体骨龄鉴定,2018年8月2日,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杨某摄片时的年龄应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鉴定意见。2018年8月8日,杨某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8日,该案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8日移送至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经过】
2018年10月8日,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规定,指派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邓奎、康泽勇律师担任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审查阶段的辩护人,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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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地点-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
接到指派通知后,邓奎、康泽勇律师于2018年10月9日到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查阅该案卷宗。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本案用于证实杨某作案时年龄的证据仅有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杨某骨龄鉴定意见和对杨某母亲的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中“杨某摄片时的年龄应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表述是一个模糊不清的结论,不能客观反映杨某案发时的准确年龄。首先,该意见反映“摄片时(2018年7月30日)”的年龄范围,是案发33天后杨某的年龄范围。其次,“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是一个跨度较长的期间。最后,若根据意见中的“16周岁以上”,按照法理常识,“以上”包括本数,再根据“有利于被告人”或“疑点利益归属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理论上可以得出案发后33天杨某才达到年满16周岁的结论。
杨某的母亲在询问笔录中讲述:杨某于2002年5月30日在医院出生,有16周岁,出生时曾由医院出具过出生证明,但在搬家之后就找不到了。
辩护人认为,仅以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杨某骨龄鉴定意见和杨某母亲的询问笔录证明杨某作案时已年满16周岁是存在重大疑点的,不能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应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2018年10月12日,两位辩护人依法会见杨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经核实,案件的事实部分除杨某的年龄外与卷宗证据吻合。会见杨某时,杨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谈,通过两位辩护人的开导和安慰,杨某开始慢慢讲述:他也不知道自己的真实年龄,好像有15岁,没有身份证,也没有户口,杨某还对其身份信息提供线索:1.其母亲曾告诉过他,他属相为马,但不知道具体是几月份,虽然在2015年9月的时候在官渡区读过小学,但是没有身份年龄记录。2.在2017年7月和10月份,曾因违法由公安机关通知做过两次骨龄鉴定,结论均是未满16周岁。3.出生时打疫苗的记录本留在叔叔家中,但警察联系过说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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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进行案件讨论
杨某作案时是否年满16周岁?是否符合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关键问题成为本案核心,将影响辩护人对杨某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的决定。如果辩护人也仅根据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杨某骨龄鉴定意见和杨某母亲的询问笔录推定杨某年满16周岁,则只能选择有罪辩护,但这将有悖于刑法精神,也可能严重影响杨某的合法权益。假如某天杨某的出生信息得到客观证实,证明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那辩护人作有罪辩护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018年10月18日,邓奎、康泽勇律师将该案的人物化名后,提交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进行案件讨论,研讨结论建议两位辩护律师先根据卷宗、杨某和杨某母亲提供的线索调查杨某的身份信息再作辩护策略选择。
起初,辩护人电话联系杨某的叔叔杨某平未果,驱车前往卷宗中记载的杨某平住址,也未找到杨某平,该条线索中断。接着,辩护人通过电话联系医院,意图从中找到杨某的出生档案信息,医院工作人员告知辩护人,不久前公安机关已经向他们调取查阅过内部资料,并没有找到与杨某母亲在该院生育有关的信息,本条线索也中断了。
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证据不足,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意见。至此,该案法律援助的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结案,但两位辩护人心中留下了心结,主动向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本案后续的法律援助服务继续交由两位辩护人提供,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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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奎律师 和 康泽勇律师
2018年11月8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30日,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邓奎、康泽勇律师担任未成年人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一审阶段辩护人。
接到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辩护人及时到法院阅卷,发现一审阶段的卷宗未补充有关证明杨某出生信息的新证据。为解开审查起诉阶段两位辩护律师心中的心结,2018年12月3日,康泽勇律师亲自到医院,申请查阅了该院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妇产科病历档案记录,但仍未查找到与杨某母亲刘某某有关的生育信息。怀着不甘的心情,2018年12月5日,两位辩护人到强制戒毒所会见杨某母亲,向其深入了解其在医院生育杨某的详细情况以及杨某的其他年龄线索。刘某某肯定地告知辩护人,她一定是在2002年5月30日凌晨在该医院生育杨某的,但出生证找不到了。2018年12月6日,康泽勇再次到医院申请查阅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妇产科病历档案记录,从查阅产妇姓名的范围扩展到查阅产妇陪产联系人的范围。查阅时,在2002年5月29日入院的一份住院病案中发现产妇联系人为“杨某政”名字的一份病历档案,但该病例显示产妇姓名为“刘某翠”,与刘某某姓名不符,且均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生育男婴的时间为2002年5月30日凌晨,与杨某母亲表述一致,且接收男婴处有“杨某政”签字。至此,杨某作案时是否年满16周岁?杨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受刑事处罚?本案为杨某辩护要采取何种策略?辩护人心中已经有了答案。经之后辩护人与刘某某核实,刘某某承认当时在医院生育杨某时登记姓名是化名“刘某翠”,生育前一天(2002年5月29日)由丈夫杨某政陪同入院并由杨某政接收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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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奎律师处理杨某涉嫌抢夺一案卷宗
2018年12月7日,杨某涉嫌抢夺一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依法为杨某作了罪轻辩护,并向法庭提交调取的杨某母亲生育杨某的病历资料,恳请法院依法确认杨某的身份信息便于其今后的身份落实。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承诺书》,愿意从切实关爱帮扶失足未成年人的角度,由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对杨某刑满释放后的教育、生活、身份落实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帮扶,并由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杨某未上诉。
杨某服刑期内,两位律师通过会见,对杨某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希望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并鼓励杨某摆正心态,放下生活压力和心理包袱,勇敢面对现实和承担责任,自信快乐的生活,相信自己将来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有为青年,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为此还积极联系法律顾问单位为杨某提供工作岗位,充分增强了杨某的信心。2019年2月4日,杨某刑满释放,当天正值我国的传统节日除夕,考虑到杨某的家庭实际情况,邓奎和康泽勇律师亲自去接杨某,并准备将杨某接到家中过节,但在征求杨某的意见后,杨某选择回叔叔杨某平家过节和生活。为了让杨某自信、开心的过年,邓奎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向杨某帮扶3680元,并叮嘱杨某用该笔款项购买一些年货和个人用品和学习用品。之后,邓奎和康泽勇律师还与杨某留了联系电话,不定期与杨某通话沟通,了解杨某心理和生活状况。
目前,通过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的帮扶教育,杨某已通过努力找到工作岗位,空闲时,还会给两位援助律师打电话,杨某的生活已渐渐步入正轨。下一步,待杨某把有关材料全部收集齐全后,云南北上律师是事务所将指派律师免费指导杨某办理身份证、户口等,并继续保持与杨某的联系,在杨某成年前为其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教育,让杨某充分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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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泽勇律师处理杨某涉嫌抢夺一案卷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又特别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案情较为简单,涉案财产金额较小,争议点不多,辩护人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运用特别的技巧,但是本案办得够精够细,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选择该案作为案例宣传,是因为它具有以下让人值得欣慰的地方:
该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认真、严谨、负责的职业操守。该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两个阶段的办案补贴是有限的,但这并不能代表这类案件不重要或不需要付出很大的辛劳。该案的关键点是杨某作案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卷宗中仅用骨龄鉴定意见和对杨某母亲的询问笔录证实杨某作案时的实际年龄已届满16周岁是不能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应符合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还必须要有其他的具体出生信息予以佐证排除全部合理怀疑。为了探求杨某的真实年龄,依法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两位援助律师开启了曲折的调查取证之路,正是由于两位律师认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才可以调取到证明杨某年龄的关键证据—杨某母亲刘某某生育杨某时的医院病历,虽然根据上面记载的出生日期已能证实杨某在作案时确实届满16周岁,但如果根据记载的出生日期证实杨某在作案时未届满16周岁且又没有被调取到呢?两位律师用实际行动避免了这种可能存在的如果和后果。
该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履行社会责任,关爱社会特殊群体的执业意识。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肩负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获得法律援助是现阶段的法治背景下社会弱势群体获取公平正义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援助也是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号召成为现实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案件之外,两位援助律师针对杨某的特殊成长环境,不仅从法律方面给予杨某帮助,还从精神方面给予杨某帮助,让杨某能够勇于承当责任,放下心里包袱专心改造。刑满后,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帮助解决了杨某的生活困难,并安排律师对杨某进行持续教育和疏导,让杨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体会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无微不至的关怀,杨某之所以能够顺利融入社会,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和两位援助律师的关怀和帮扶是至关重要的,正是“法律援助用真心、公益服务显真情” 。
最后,本案的判处结果是公正的,杨某虽然作为未成年人,但是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处罚。人民法院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从轻处罚杨某,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图/文:邓奎 康泽勇
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
编辑:赵禹童
审核:范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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